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巡游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切实提升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展示巡游出租汽车良好形象,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服务管理,提升行业文明服务水平,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为行业自律公约,主城巡游出租车企业、个体私车经营者以及出租汽车驾驶员均应自觉遵照执行。
第二章 行规
第三条 出租车企业应充分担负起社会职责并认真落实好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应加强对出租汽车驾驶员的法制教育、安全教育以及职业道德教育。
第四条 出租车企业应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维护和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在行业协会的统一指导下适时调整经营任务指标,保持出租车从业人员队伍稳定,促进企业和驾驶员的和谐劳动关系。
第五条 针对严重违章、违纪的出租车驾驶员,企业须按约定及时上报行业协会,由协会统一录入到行业“诚信考核”资料库中,作为企业招聘和录用驾驶员的参考依据。
(一)拒载、不按计费标准收费、强打组合和预设目的地从事定线运输等违法行为。企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处置:
1、当事驾驶员应回本公司接受强制教育,针对《主城区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承诺书》、《重庆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行为准则》、《致全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驾驶员文明服务的倡议书》及行业、公司相关管理条例,采取现身说法、强制抄写、停运整顿等形式予以处罚。
2、情节严重的,扣除该车当月奖励或当事驾驶员当月责任工资,直至解除当事驾驶员的劳动关系。
3、对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事件,行业对当事公司进行内部通报;公司不积极配合处理的,行业协会将建议运管局取消该车的经营权。
(二)在重点管控区域存在“转花”(反复揽客)的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
1、责令公司把该车辆及当事驾驶员纳入重点监督对象,第一次写出书面检查,给予当事驾驶员书面警告,并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2、第二次出现同样的问题,公司应给予当事人车辆停运整顿3天。视驾驶员整顿态度决定是否劝其离职。
3、第三次出现类似问题,公司应当解除当事人劳动用工合同,并将当事驾驶员纳入行业诚信考核体系资料记录。
4、情节特别严重的,将视为严重违反行业规章制度,各企业应严格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直接予以除名处理,并纳入行业诚信考核体系资料记录。
(三)车容车貌不达标的巡游出租汽车:
1、由公司对该车进行停运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上路运行,并向协会提交《整改报告》,附整改合格后的车辆照片传协会备案。
2、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继续上路运营的,由协会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并报运管局给予安服考核扣分处理。
3、出租车禁止安装行业明文规定禁装的车载设备。
(四)发扬拾金不昧精神。出租车驾驶员不得将乘客遗失物品占为己有,公司应积极主动帮助乘客找回遗失物品。因驾驶员恶意藏匿不交的,应给予当事驾驶员相应的处理;数额巨大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予以除名处理或移交司法机关。
(五)从业驾驶员多次违章、多次投诉、屡教不改、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不配合行业自律巡查队检查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
1、 对一个月内有两次或两次以上违规的驾驶员,其所在企业给予当事人停岗3-7天的学习培训。
2、对连续三个月内均有违规记录的驾驶员,其所在企业应给予当事人停岗学习培训7-15天的处罚。
3、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予以除名处理。企业要将处理记录及结果做好备案,以备协会及行业主管部门检查。
4、对于不配合行业自律巡查队检查的驾驶员,相关企业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对其教育处罚的结果报协会备案。
5、对于恶意散播谣言,歪曲事实,煽动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和对行业造成负面影响的,应按照严重违反行业规章制度给予除名处理,同时记入行业诚信考核体系资料记录。
第六条 出租车企业应以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改进车容车貌,以“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为准则,要求出租车驾驶员做到:
(一)车容车貌整洁、座椅套无污秽破损、车内外标识齐全、设施完好有效。
(二)规范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在车内吸烟,不中途无故转客、甩客,不强打组合,按规定收合乘路段的费用。
(三) 礼让斑马线、车辆不乱停乱靠。
第三章 行约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合理的驾驶员顶班制度。各公司逐步统一采取 2车5人制或3车7人制配置(约定于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同时纳入企业规范管理,统一社保、培训和调度,确保企业从业人员社保的全覆盖。
第八条 出租车企业应秉承正当竞争原则,自觉摒弃违法或以不正当手段挖揽业务行为。
为维护行业稳定,持续打造服务一流的驾驶员队伍,为乘客提供高效、优质、安全的出行体验,确保巡游出租车成功转型升级。约定各企业实际营运任务,在现有车型及价格体系下应不突破每天每车340元(约定于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营运上缴指标额度作为自律的标准,并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者,行业予以通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按照新增车辆不得在下午1-7点交接班的行业承诺,各公司科学合理安排交接班制度,把总的车辆数分成两部份,具体操作为:第一部份:公司在车辆总数的基础上,保留50%的车辆数,保持在下午3-5点交接班现状。第二部份:各公司安排50%的出租车数,避开下午3-5点交班高峰(约定于2017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其交接班时间由各单位自定。各单位将这部份车辆的牌照、自编号、造册(协会统一表格),上报市运管局出租处、交通行政直属支队、市协会备案备查。
第十条 行业协会呼吁和鼓励各企业尽快接入和使用行业内部自行研发的“刹一脚”、“渝客行”等软件平台,让巡游出租车兼备网约功能,让乘客享受更多更好服务体验。
第十一条 在紧急情况下,出租车企业应无条件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听从调度,按时完成外交、抢险、救灾、疏散转运等特殊任务。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二条 协会对不遵守行规行约的出租车企业提出警告教育,通报批评。对多次违规违约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出租车企业,政府管理部门给予停业整顿,直至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三条 表彰先进、弘扬正气。
(一) 对于在安全行车、文明服务方面成绩突出的驾驶员,协会每半年进行一次评比,年终进行总结表彰。对个别特别优秀的驾驶员,根据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雷锋的士”星级车辆可提前晋升;对普通驾驶员,愿意积极加入到雷锋的士队伍中,雷锋的士总队可以优先批准其成为雷锋的士队员。
(二) 对组织有力、经营创新的企业,协会将在行业内部进行大力的推广和宣传,运管局对该企业安服考核成绩予以加分或者适当增加该企业的出租汽车配额比重。
(三) 协会要对行业涌现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体进行大力宣传和报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重庆市出租汽车行业全体会员单位通过,全体会员单位及个人必须自觉遵照执行。
第十五条